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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16157/201807-00001 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内容分类: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18-07-02
发布机构: 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18-07-02
生效时间: 2018-07-02 10:44:53 废止时间:
称: 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号: 全科〔2017〕46号 词: 项目经费 管理制度

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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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1223号)及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滁发〔2017〕9号)、《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全政办〔2017〕80号)等文件精神,全椒县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县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全椒县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职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县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四)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公开竞争立项、单位研发后补助、研发团队奖励、专利资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公开竞争立项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发布项目指南,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按政策补助。

(二)单位研发后补助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按政策补助或绩效奖励支持。

(三)研发团队奖励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省科技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秀企业,按政策奖励研发团队。

(四)专利资助和奖励。按政策规定,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进行资助、奖励。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九条 公开竞争立项的项目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152号)执行。

第十条 单位研发后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与科研相关的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研发团队奖励资金支出范围由研发团队自主决定。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县科技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确认后,县科技局提出补助建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向县政府提出补助请示,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县财政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县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县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县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别独立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督查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性资助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对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县科技局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收回专项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并纳入诚信库管理,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椒县科学技术局                  全椒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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